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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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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 則
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 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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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
第2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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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5條
私立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及所屬學校法人。
第7條
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第8條
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
← 第5條
看 私立學校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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