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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學者專家:就教育、法律、會計及管理領域之人才中遴選。 二、社會人士:就素孚眾望之社會公正人士遴選。 三、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選。 四、有關機關代表:就教育、法務、財政、人事等機關人員中遴選。 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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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