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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機關解聘之;其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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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