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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學校相關人員或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經本會會議之決議,先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再提會討論。 本會會議討論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於該案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前項所稱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指本會討論事項之當事人或學校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為委員之配偶、前配偶、直系親屬、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與委員訂有婚約或其他身分、工作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其認定,由本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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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