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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本會會議,由主管機關召集,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該屆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除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方式產生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外,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指定專人就委員所提出之正反意見及其主要論點,作成會議紀錄。 本會會議之討論內容及過程,對外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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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