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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 第11條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11條
私立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賸餘款之投資及流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併同總分類帳各科目彙總表,向學校主管機關申報本月份下列情形: 一、投資項目、金額之增減變動或投資額度之動支情形。 二、流出、流入情形及流入款項之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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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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