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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 第10條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之使用計畫及預算,以用於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學生事務與輔導支出、獎助學金支出、償還借款、興建校舍與購置不動產及教學設施設備為限;其中用於教學研究支出及購置教學設施設備者,合計並不得少於使用金額之二分之一。 流入學校應依前項所定使用計畫及預算專款專用;其有未依使用計畫支用或有賸餘款者,應返還原流出之學校,並報學校法人董事會及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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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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