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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5條

私立學校賸餘款之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及公司債。 二、購買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三、其他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 前項賸餘款之投資,私立學校應訂定投資決策及風險管控作業機制,並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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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