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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6條

私立學校為分散賸餘款投資之風險,其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投資額度上限之百分之二十。但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可投資額度上限得不逾百分之五十。 二、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十。 私立學校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前所投資之股票,已逾前項規定者,得繼續持有,並不得再增加投資。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其他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為核准時,應一併核准其投資額度上限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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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