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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人:學校、機構應由校長、機構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 二、個人資料稽核人員:學校、機構應由校長、機構負責人指定,負責評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以下簡稱稽核人員)。 三、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學校、機構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前項第一款管理人員與第二款稽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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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