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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學校、機構得指定或設管理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二、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 三、依據稽核人員就計畫執行之評核,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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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