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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變更
主管機關依國內經濟、就業市場狀況,得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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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
第22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支機構…
第12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應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從事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
第13條
前條經許可籌設者,應自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登記並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
第13-1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分為A、B及C三級…
第14條
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
第1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
第15-1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
第16條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
第18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等…
第19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變更後…
← 第16條
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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