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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第2條

私立幼稚園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方 式如左: 一、獎狀對董事會、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之獎勵。 二、獎狀或獎金 對幼稚園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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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