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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第3條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基本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對幼稚園或其董事會、 負責人、園長、教師及職員予以獎勵: 一、核准立案三年以上者。 二、各項教學措施符合規定者。 三、人事制度健全者。 四、會計制度健全,經費收支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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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