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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第4條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者。 二、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具有優良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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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