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第10條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私立文化機構有變更負責人、設立種類、名稱之情形,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