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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9條

私立文化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私立文化機構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機構內之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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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