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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私立文化機構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應依民法、本辦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法人之法令規定辦理,並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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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