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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7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機構主管之選聘及解聘。 四、機構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費之籌措。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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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