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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9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董事會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全體當選人名冊。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會改選之會議紀錄。 新董事會應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三分之一以上新任董事之申請,指定董事召開會議,並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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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