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第18條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8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私立文化機構之負責人。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 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