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第21條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21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年終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辦理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