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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第22條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22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以外之其他私立文化機構,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
第十七條
至
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 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董事會同意解散之會議紀錄。 二、董事會指定解散後之負責人之會議紀錄。 三、前款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之財產內容及其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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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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