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第26條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26條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對於推動文化事務具特殊貢獻或績效顯著者,得由主管機關獎勵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