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 第27條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27條

第五條第二項之私立文化機構,其與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