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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4條

私立文化機構種類如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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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