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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私立文化機構之設立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核准其設立,並通知申請人;未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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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