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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總額、資格、任期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 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 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及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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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