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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7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其法人監督事項,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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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