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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8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立案後,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並應開設社會教育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或人民團體之收入統籌運用。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盈餘應用於機構運作之需,不得分配予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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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