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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6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獎勵之: 一、辦理社會教育績效卓著。 二、對教育有特殊貢獻。 三、擴充或增置設施、設備、館藏或圖書,對社會教育確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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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