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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9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社會教育,違反設立目的、核准內容或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部分或全部活動。 四、廢止立案,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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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