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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其與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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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