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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9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 一、申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二、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受對價。 三、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主管機關依前項撤銷或廢止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立許可時,並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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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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