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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人附設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人事,均應獨立。 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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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