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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預算書。 三、工作人員名冊。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執行書。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負責人辦理。 第一項機構為財團法人或法人附設者,並應另行檢具下列文件: 一、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 二、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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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