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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第2條

私立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並受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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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