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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第3條

私立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 、人事室、會計室、綜合高級中學或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 依本法第六條附設國民中 (小) 學者得另設國民中 (小) 學部。其各組之 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 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試務、實習、就業輔導、 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 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活動、 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 三組,以營繕、交通運輸、安全維護為原則。 四、圖書館: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組至三組, 其組別以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組 至二組,其組別以輔導、資料為原則。 六、實習輔導處:得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 為原則。 七、國民中 (小) 學部:得設一組至四組,其組別以教學、註冊、學生事 務、學生輔導為原則。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他教學、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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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