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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第5條

私立高級中學置教師,其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綜合高級中學每滿二班 ,增置教師一人。附設特殊班者,其教師員額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 設置標準辦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 (小) 學者,其每班教師員額 比照職業學校或國民中 (小) 學之規定辦理。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 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附設有實用 技能班者,其納編之班級每班置教師一人。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三、各校於學生事務處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管軍護 事宜。其編制員額,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 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四、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每校依其實際兼任人數增置二人至四人, 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五、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 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辦理綜核文稿及校長交辦事項,就編制內專任 教師中聘兼之。 (二)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輔導處及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 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圖書館主任得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 任及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得專任外,其餘人員均就編制內專任教師 中聘兼之。 (三) 附設有職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職業類科置科主任一人,其所屬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綜合高級中學 各職業學程分置學程召集人一人。 (四) 附設國民中 (小) 學部,得各置部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 長一人,就各該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其所 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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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