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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第4條

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各學科課程編排、招生與註冊事務、教學實施、學籍管 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試務、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擬訂教學進 度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訓育實施、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保健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經費運用、財產管理、校舍營繕、 工友管理、交通運輸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四、圖書館:掌理圖書、報章、雜誌及視聽資料等之編目、登記、統計事 項及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利用等事項。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校內各有關單位、教師及社區資源,擬訂 學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以推動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矯正性輔 導工作。 六、實習輔導處:掌理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學生就業輔導、建教合作、 產學合作等事項。 七、國民中 (小) 學部:掌理附設國民中 (小) 學之教務、學生事務及學 生輔導等事項。 八、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九、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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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