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前條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 二、設校目的、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 三、學校所在地、校地面積及校舍。 四、課程與教學規劃(包括擬設年級、班數、招生總人數及預定招生期程等)。 五、學校經費概算、設校資金與財產之數額、種類及價值。 六、創辦人資歷。 七、擬聘董事姓名及簡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擬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應標明國別,並冠以設校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名稱。 第一項第三款之校地,應檢具所有權狀或所有權人同意提供使用並經依法公證之證明文件。第五款至第七款,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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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