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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外國僑民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之。 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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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