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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外國僑民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長、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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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