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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依下列二種類型規劃: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各校均消滅,成立一所新設外國僑民學校,並另定新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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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