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9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前條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 二、合併計畫之緣起。 三、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四、合併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等)。 五、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六、合併委員會代表之姓名及簡歷。 七、學生學籍及教職員工生權益處理方式。 八、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合併後學校或新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應標明國別,並冠以設校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名稱。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應檢具相關資料、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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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