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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合併委員會應於三年內依合併計畫完成合併及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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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