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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者為創辦人,應具備辦理公益性教育事務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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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