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應符合下列設立基準: 一、專任教師與學生人數之比例,依學生人數多寡定之。學生人數未達五百四十人者,其專任教師與學生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十五;學生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者,其專任教師與學生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二十。 二、應有足夠校地面積。 三、校舍及其相關設備,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四、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並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或租地、建築及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五、依該外國有關規定聘請合格教師。 前項第一款專任教師之半數,得以兼任教師折抵,並以兼任教師三人折抵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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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