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有足夠校地面積,其規定如下: 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三百六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三千八百二十五平方公尺。 二、學生總人數為三百六十人以上未達五百四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六千二百五十五平方公尺。 三、學生總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未達八百四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公頃。 四、學生總人數為八百四十人以上未達一千二百六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公頃五千平方公尺。 五、學生總人數逾一千二百六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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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