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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17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7條
學校及幼兒園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 二、個人資料之維護、修正、刪除、銷毀及轉移。 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之權利。 四、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 五、備份及還原之測試。 六、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 七、所屬人員違反權限之行為。 八、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措施。 九、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 十、教育訓練。 十一、安全維護計畫稽核及改善措施之執行。 十二、業務終止後處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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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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